致:各广大客户
一、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等政策的通知》文件内容,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等政策,具体如下:
一、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提高贷款最高限额。个人缴存职工的最高可贷额度由48万元提高至5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职工的最高可贷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三、动态、灵活调整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可贷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收入调节系数)×流动性调节系数”各项系数参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并公布。
四、职工家庭自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即可再次申请贷款。
五、取消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对房屋建筑面积的限制。
六、异地缴存职工配偶为东莞市户籍、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申请人为商贷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配偶的,可申请贷款。
七、租住本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间隔为不少于3个月。
以上政策自2015年6月1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