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代表处: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对逾期未参加年检的代表处,工商部门将依法处罚一万元以上的罚款,请各代表处做好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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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验照公告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2012年度年检验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验照对象: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年检验照时间:以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所对应的月份为年检验照月份(其中,尾数是0、1、2的,年检验照月份分别为10、11、12月),实行滚动式年检验照;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在年检验照月份申报年检验照,有需要的也可在201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提前或延后申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以下企业除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2012年度审计报告: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②上市股份有限公司;③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④外商投资企业;⑤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⑥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2012年按商事登记模式新登记设立的主体除外);⑦三年内有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或因此被立案查处的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交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实行网上申报 (申报网站为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www.dgaic.gov.cn,下同),鼓励采取全程无纸化网上年检;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申报同步进行,纸质申报的,请登陆东莞红盾信息网下载年检验照表格并到属地工商分局申报年检验照;个体工商户也可直接到属地工商分局领取验照表格并办理验照手续。
五、逾期未办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详情请登陆东莞红盾信息网或咨询属地工商分局。
特此公告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2月25日